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書
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*之前,請先細閱本聲明。
收集資料的目的
1.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(委員會)將會使用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提供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需要的及由委員會及/或社會福利署(社署)提供的服務/援助,包括(但不限於)用於監察和檢討委員會的服務、處理有關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的上訴申請及/或查詢/投訴、進行研究及調查、製備統計數字、履行法定職責等。向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。不過,如你未能提供所要求的個人資料,委員會可能無法處理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的上訴申請及/或查詢/投訴。
可能獲轉移資料者
2.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會按需要知道的原則提供給委員會成員及社署職員。除此之外,該等個人資料亦可能會為上文第1段所述的目的而向下列機構/人士披露,或在下述情況下披露:
(a) 其他機構/人士(例如醫療評估委員會、政府決策局/部門、醫院管理局、社署、非政府機構、公用事業公司等),如該等機構/人士有參與以下事項:
(i) 處理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就上文第1段所提及委員會及/或社署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提供的服務/援助而提出的上訴申請及/或查詢/投訴;
(ii) 上文第1段所提及委員會及/或社署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務/援助;或
(iii) 監察和檢討上文第1段所提及委員會及/或社署所提供的服務/援助,或製備統計數字;
(b) 處理投訴的機構(例如申訴專員公署、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、社會工作者註冊局、立法會等),如果這些機構正在處理有關委員會及/或社署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務或援助的投訴;
(c) 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須披露資料;或
(d) 你曾就披露資料給予訂明同意。
查閱個人資料
3. 按照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,你有權就委員會所持有的有關你的個人資料提出查閱及改正要求。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複本將須收取費用。如需查閱或改正委員會收集的個人資料,請向以下人士提出:
職銜: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秘書
地址: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4樓
*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,個人資料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-
(a)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;
(b) 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;及
(c) 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