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集个人资料声明
向社会福利署提供个人资料* 之前,请先细阅本声明。
收集资料的目的
1. 社会福利署(社署)及/或获社署提供津助/资助的非政府机构,或由社署委托的非政府机构,将会使用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,向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提供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所需要的及由社署及/或上述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援助或服务,包括(但不限于)用于监察和检讨各项服务、处理有关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所获得服务的投诉、进行研究及调查、制备统计数字、履行法定职责等,以及追收与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所获得的援助/服务相关的债项。向社署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。不过,如你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个人资料,本署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或向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提供援助/服务。
可能获转移资料者
2.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,会按需要知道的原则提供给在本署工作的职员。除此之外,该等个人资料亦可能会为上文第1段所述的目的而向下列机构/人士披露,或在下述情况下披露: (a) 其他机构/人士(例如政府决策局/部门、医院管理局、非政府机构、公用事业公司等),如该等机构/人士有参与以下事项:
(i) 审批及/或评估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就上文第1段所提及社署及/或非政府机构向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提供服务/援助而提出的任何申请;
(ii) 上文第1段所提及社署及/或非政府机构向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务/援助;或
(iii) 监察和检讨上文第1段所提及社署及/或非政府机构所提供的服务,或制备统计数字;
(b) 处理投诉的机构(例如申诉专员公署、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、社会工作者注册局、立法会等),如果这些机构正在处理有关社署向你/申请人及/或你/申请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务或援助的投诉;
(c) 法律授权或法律规定须披露资料;或
(d) 你曾就披露资料给予订明同意。
查阅个人资料
3. 按照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(第486章),你有权就社署所持有的有关你的个人资料提出查阅及改正要求。本署提供个人资料复本将须收取费用。如需查阅或改正社署收集的个人资料,请向社会保障办事处(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)主任提出(有关社会保障办事处(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)的地址及电话号码,请参阅申请指引第八项)。
*根据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(第486章),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—
(a) 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;
(b) 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份是切实可行的;及
(c) 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