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集個人資料聲明
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個人資料* 之前,請先細閱本聲明。
收集資料的目的
1. 社會福利署(社署)及/或獲社署提供津助/資助的非政府機構,或由社署委託的非政府機構,將會使用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提供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需要的及由社署及/或上述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援助或服務,包括(但不限於)用於監察和檢討各項服務、處理有關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獲得服務的投訴、進行研究及調查、製備統計數字、履行法定職責等,以及追收與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獲得的援助/服務相關的債項。向社署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。不過,如你未能提供所要求的個人資料,本署可能無法處理你的申請或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提供援助/服務。
可能獲轉移資料者
2.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會按需要知道的原則提供給在本署工作的職員。除此之外,該等個人資料亦可能會為上文第1段所述的目的而向下列機構/人士披露,或在下述情況下披露: (a) 其他機構/人士(例如政府決策局/部門、醫院管理局、非政府機構、公用事業公司等),如該等機構/人士有參與以下事項:
(i) 審批及/或評估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就上文第1段所提及社署及/或非政府機構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提供服務/援助而提出的任何申請;
(ii) 上文第1段所提及社署及/或非政府機構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務/援助;或
(iii) 監察和檢討上文第1段所提及社署及/或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服務,或製備統計數字;
(b) 處理投訴的機構(例如申訴專員公署、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、社會工作者註冊局、立法會等),如果這些機構正在處理有關社署向你/申請人及/或你/申請人的家人所提供的服務或援助的投訴; (c) 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須披露資料;或 (d) 你曾就披露資料給予訂明同意。
查閱個人資料
3. 按照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,你有權就社署所持有的有關你的個人資料提出查閱及改正要求。本署提供個人資料複本將須收取費用。如需查閱或改正社署收集的個人資料,請向社會保障辦事處(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)主任提出(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(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)的地址及電話號碼,請參閱申請指引第八項)。
*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,個人資料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—
(a)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;
(b) 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;及
(c) 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。